什么是“八房五證二書”
下列八種情況的房屋買賣國家有規定:
一、違法或違章建筑,不能買賣;
二、房屋產權有糾紛或產權未明確的,不能買賣;
三、教學、寺廟、庵堂等教育、宗教建筑,不能買賣;
四、著名建筑物或文物古跡等需加以保護的房屋,不許買賣;
五、由于國家建設需要,征用或已確定為拆遷范圍內的房屋;禁止買賣;
六、單位不得擅自購買城市私房;
七、出租人、共有權人、出典人的房屋可以出售,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共有權人、承典人有優先購買權;
八、對出賣享有國家或單位補貼廉價購買或建造的房屋有一定的限制。
商品房銷售應持有的“五證”包括:
計委立項、可行性研究的批件;規劃局的規劃使用證;國土局的土地使用證(證明賣方已交納了土地出讓金;擁有產權保證);建委開工許可證;房管局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在這其中最重要的是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它表明所購房屋屬合法交易范疇。
建設部近日規定,1998年9月1日起,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新建住宅時,必須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權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可作為商品房購銷合同的補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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