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遷條例擬取消行政強拆 時隔10月再征意見
[導讀]二次征求意見的草案在公共利益界定和征收補償上作了較大修改。明確司法強拆取代行政強拆,舊城區改建需經市、縣級人代會審議通過;征收補償金額不得低于市場價,被征收人可自選房產評估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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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楊華云)時隔近一年,經過修改后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昨日再次全文公開征求公眾意見,截至本月30日。
今年1月29日,國務院法制辦曾就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同一個立法項目,兩次公開征求意見在行政法規立法中極為少見。
【草案全文】【要點對比】【意見提交】【千人論證】【阻力巨大三年難產】【大事記】
視頻:新拆遷條例再征民意 行政強拆或成歷史
再征民意征收補償修改較大
對修法的主導思路,法制辦在昨日同時公布的草案說明中表示,條例關系到現代化建設的全局,核心是要統籌兼顧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利益,既要使公共利益需要得以實現,又要使被征收人的利益得到切實保護。政府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不能使被征收人利益受到損失,應取得民眾的理解和支持。
和上次征求意見的草案相比,此次的草案在公共利益界定和征收補償上作出了較大的修改。
在房屋征收的核心之一補償問題方面,草案明確了對被征收人的補償標準。在上次征求意見中,13000多條意見涉及補償問題。
一次征求意見稿規定: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法制辦表示,該條的本意是要按照市場價格進行評估確定貨幣補償金額,但這種表述引起了歧義。
為消除歧義,二次征求意見稿作出了一系列的規定予以明確,法制辦表示,這些規定可以保證被征收人所得補償在市場上能買到區位、面積類似的住房,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不使為公共利益作出貢獻的被征收人比自愿在市場上進行房屋交易的人吃虧。
焦點問題一:公共利益界定仍有“彈性”
公共利益界定,在過去數年中一直是個爭議不止的問題,物權法立法時就因難以界定而未能采取列舉方式界定。
在一次征求意見稿中,對公共利益采取了列舉的方式界定,不少學者當時對危舊房改造等是否屬于公共利益展開了爭論。
法制辦此次表示,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須考慮國情。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立公共服務供給的社會和市場參與機制是必然趨勢,不能以是否采用市場化的運作模式作為界定公共利益的標準。法制辦認為,只要對被征收人按照房地產市場價格給予公平補償,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利益就不會對立,而是可以統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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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錄】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下列情形之一:1國防設施建設的需要;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教文衛體、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4為改善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區改建的需要;6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需要;7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法制辦說明】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須考慮國情。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現階段,工業化、城鎮化是經濟社會發展、國家現代化的必然趨勢,符合最廣大民眾的根本利益,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遏制房價過快上漲、穩定房價,滿足人民群眾的基本住房需求,也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
【專家解讀】李曉斌(北京李曉斌律師事務所主任):“公共利益”沒有像上一稿簡單列舉,而是有一個實質性的標準,“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定義盡管還不全面,但卻是現實中能夠提煉出來的比較準確的揭示公共利益的內涵。【詳情】【評論:危舊房莫成新拆遷條例最大漏斗】
焦點問題二:征收補償金擬不低于市場價
【條文摘錄】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法制辦說明】征求意見稿規定:“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本意是要按照市場價格進行評估確定貨幣補償金額,但這種表述引起了歧義。結合社會各界所提意見,二次征求意見稿規定,“補償金額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專家解讀】王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有兩個好處:1、征收補償成本提高,會對政府作出征收決定產生事實上的制約作用。做征收決定時要考慮好是否有足夠的資金支持;2、以往在征收拆遷中,大多數情況不是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而是對補償不滿意,確定這樣的標準,對于緩解利益緊張關系,保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有積極作用。【延伸閱讀:北京拆遷戶盼望新政策 拆遷補償款買不起新房】
焦點問題三:實行司法“強拆”制約政府
在此前學者們多次提出不同意見的行政強拆問題上,二次征求意見稿將措辭修改為強制搬遷,并將該權力賦予法院行使。
二次征求意見稿的一個重要的制度設計為在政府和建設單位間設立了征收實施機構。法制辦表示,現行建設單位是拆遷人,由于拆遷速度和建設單位、拆遷單位的經濟利益相關,容易造成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矛盾激化。
設立征收實施機構旨在控制征收人和建設單位間過于緊密的利益聯系。
【條文摘錄】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脅迫以及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法制辦說明】按照現行條例的規定,政府既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也可以申請法院強制拆遷。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統計,近幾年來,行政強制拆遷的比例平均為0.2%左右,強制拆遷過程中出現的惡性事件雖然是極少數,但必須高度重視,切實采取有效措施,杜絕此類事件發生。【詳情】
焦點問題四:擬規定被征收人自選房產評估機構
【條文摘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選定。被征收人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
【專家解讀】高喜善(北京首佳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董事長):在征收補償中,被征收房屋能夠補償多少錢,評估機構在其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根據新條例,評估機構是由被征收人選定的,這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權益。如果對評估價格不滿意,被征收人可以提出復核,復核不滿意還可以提出鑒定,評估不滿意,被征收人就不會搬,按照征求意見稿,政府也不能強拆,最后必須由法院裁決,我們應該相信法律還是公正的。【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