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的房產到底應該算誰的呢?
都說清官難斷家務事,假如這件家務事有關婚姻和房產權,就更難上加難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修改意見和建議。房產、“小三”、親子鑒定、生育權等熱點問題均有涉及。當然,其中最受關注的還是房產問題,這份草稿中,涉及房產的條款竟然達到了五條之多,明確了“婚前買房屬個人財產”等問題。
迅速地,這個問題引發了大討論,支持和反對的聲音勢均力敵。甚至,保護個人房產到底是會穩定還是會破壞婚姻都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聲音。到底這個司法解釋有什么特別,又有什么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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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新司法解釋關于房產歸屬的四大顛覆
1.誰首付,離婚后房子歸誰
意見稿第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占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變化:彌補法律空白,明確婚前以一方個人名義購買,婚后共同使用的房子是個人財產,不是共同財產。
解讀:《婚姻法》解釋二中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關于婚前一方首付購買的房屋卻沒有規定。其實,在法律實踐中都已經傾向于將這樣的房產判決為個人財產,這次只是給這些判決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而已。
質疑的聲音:1.丈夫買房,結婚后妻子也一起還了貸款,什么樣的補償算是合理呢?
2.夫妻雙方一起給的首付,假若房子登記在妻子名下了,那丈夫怎么辦呢?
2.一方父母給買的房子,另一方無權分割
意見稿第八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該不動產為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
變化:一方父母給買的房從夫妻共同財產變為了個人財產。
解讀: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婚姻存續間取得的財產,包括來自一方或雙方的父母,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現在有所改變,比如女方父母出錢買的房,產權登記在女兒名下,那么這套房就明確是女兒一方所有,非夫妻共同財產。
質疑的聲音:這樣會不會讓婚姻更不穩固,80后的沖動性婚姻居多,沒了經濟顧慮還不想離就離?
3.一方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給賣了,另一方很難要求追回來
意見稿第十二條規定:登記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房屋屬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變化:假如一方偷偷把房子賣了,以前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來,現在不行了。
解讀:《婚姻法》明確規定,處理家庭重大財產必須取得雙方的一致意見,基本上,多數家庭最重大的財產肯定就是指房子了,一方不同意賣,另一方偷偷賣掉了,被損害了權利的一方是可以提出要求撤銷交易的。但是現在行不通了,因為買房子的第三方不知情,不存在惡意,所以他的權利應該得到保護。但是被損害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賠償損失。
質疑的聲音:配偶的權利怎么得到保護呢?想追回損失太難了吧。
4.只要沒做公證,就算給了承諾,一方也沒辦法擁有另一方的房產
意見稿第十二條規定: 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一方在贈與房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經辦理公證的除外。
變化:沒有公證,承諾是沒有效力的。
解讀:此前的婚姻法中,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其實是一項空白。不過在《婚姻法》解釋二中有這樣的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里的約定并沒有規定是要公證。所以,根據意見稿,假如一方跟另一方結婚,雙方協議好一方名下的房子給對方的話,那么只有公證可以辦到。
質疑的聲音:以前做的書面協議就不算了嗎,對方反悔怎么辦?
第二部分:擁護方主張權利:這是對個人財產的保護
1.對個人財產權的保護進步了
新《婚姻法》解釋三最明顯的就是對婚姻一方個人財產的保護了。擁護方認為這讓離婚少了很多的糾紛,這樣的糾紛往往將夫妻雙方都拖入到曠日持久的財產大戰之中。另外,這也擋住了動機不純的婚姻。所以在不少的媒體采訪中,許多年輕人和他們的父母都表示認同和支持。
其實,在很久之前就可以通過“婚前財產公證”來解決問題了,只不過許多人抹不開面子,或者覺得傷害感情,不會去做這樣的公證。有了這個司法解釋就相當于為個人財產權上了一把鎖。
2.離婚率高漲的今天,這還保護了許多家庭的財產
在今天,房子已經是許多人結婚的先決條件。對于許多經濟條件還不怎么好的年輕人來說,父母出資買房成了“天經地義”的事情。于是很多父母花了畢生的積蓄給兒子或者女兒買房。但是另一方面今天離婚率高漲,今年10月初民政部曾經出具了一份報告,顯示中國離婚率連續30年上升,現在每天有將近5000對夫妻結束婚姻關系,其中,80后的婚姻是最為脆弱的。所以新的婚姻法解釋在現實層面上也的確保護了這些含辛茹苦的父母們,照顧了他們的心情。
第三部分:反對方主張公平:這樣做對婚姻中弱勢的一方不公平
1.法律應該主張公平、正義
拋開那些如何進行補償等技術性的問題,公平是在夫妻財產糾紛中一個永恒不變的焦點。在婚姻中,自然是有強勢方和弱勢方之分的。不管是國際準則,還是傳統理念中,婦女都處于弱勢方。這體現在她們在家庭中付出得更多,她們照顧家人、料理家務,也為家庭喪失了更多的職業發展機會,但是這種付出卻很難用財產去衡量。而保護弱者的正義觀歷來是法律的重要價值理念。因此,保護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利益,體現的是婚姻法的正義性。
另外在許多婚姻中,盡管丈夫負責買房買車,但是妻子家也承擔了買家具、電器等嫁妝的義務,房產是增值的,這些東西是貶值的,這樣不公平。
2.這樣讓離婚成本更低了,破壞了婚姻的穩定性
許多婚姻專家和法律專家在接受采訪時,都表示了這樣一種擔憂,那就是個人財產的保護被擴大化了,這樣做讓離婚的成本更低了,從根本上其實破壞了婚姻的穩定性。在許多的報道中,都提到了日本,日本房貸幾乎伴隨購房者一生,如果離婚,女方甚至可以獲得70%的房產,這樣“顯失公平”的法律,卻能有效約束日本社會家庭的穩定。
第三部分:另一種聲音:雖然有很多不足,但這是一種務實的嘗試
婚姻走向務實,也許反而是保護
在這場爭論中,很難判斷誰是誰非,婚姻牽扯到愛情、家庭、信仰、法律……將個人財產算得很清楚之后,有很多人都在質疑,婚姻不是合伙做生意,不該如此冷血。
不過有很多人認為現代婚姻中,個人權利保障之后,婚姻反而更加地純粹,更加地穩固,比如在一個公證處所作的調查中,去做婚前財產公證的有八成都是二婚夫妻,作為過來人,他們反倒能更理性地思考個人財產和婚姻之間的平衡和處理。盡管目前看來規定中有很多不完美的地方,有很多細節都做得很不到位。不過在以前是許多人礙于情面,不會選擇財產公證,最后出了問題反而不好辦了。而改變后是法律讓你不得不選,讓婚姻雙方在婚姻前都理性地思考這些問題,可能更能防止沖動性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