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公共通道防盜門未影響通風不必拆除
好家網:一道防盜門隔斷了鄰居間的和睦共處,雖然占用公共通道卻并沒對鄰居生活造成實質影響。日前,北塘法院受理了這起相鄰權糾紛案,駁回了原告要求拆除防盜門的請求。
楊某和馬某是同一樓層的鄰居。2003年初馬某安裝了防盜門,該防盜門的位置與馬某門前的過道與電梯間的墻壁相齊,離馬某家距離1.64米,離楊某家距離2.3米。公共通道的窗戶與楊某房屋西面的衛生間的窗戶均在防盜門內,這兩扇窗戶基本相對。然而,自從2004年1月楊某一家搬了進來,兩家人經常為公共走廊的窗戶開關問題爭得面紅耳赤。協商無法奏效,于是2007年8月9日,楊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馬某拆除防盜門。
法庭上楊某訴稱,馬某在公共的通道設置防盜門,獨占了公共通道和空間,獨攬了走廊公共北窗的掌控權,影響了楊某房屋南北對流的通風權。故要求馬某拆除防盜門。馬某辯解,其安裝防盜門是經物業公司同意的,同一種房型都安裝的,原因是當時入住時小區的治安情況復雜,而當時楊某還未入住。且防盜門不可能影響原告的通風,走廊北窗其可以24小時開著,故不同意拆除防盜門。
法院審理認為,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處理通風、采光等相鄰關系。馬某在公共通道設置防盜門,有當時的治安背景,也征得了物業公司的同意。防盜門雖占用了公共通道的面積,但該公共通道平時無其他人使用,故不影響他人通行。對于通風一事,在整個樓面有三扇公共窗戶,馬某家的防盜門并非密封,故不足以影響原告房屋內浴室小窗的通風,且馬某也表示愿意只要楊某需要,可以將窗子24小時打開,并將防盜門上的不銹鋼板拆除,故對楊某的通風權無實質性影響,不構成妨礙。故判決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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